[关键词]抵押权登记;价值评估;风险评估
目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带动了船舶航运业的繁荣,利用船舶融资的需求自渐增长。海事部门作为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对船舶抵押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行政管理责任,如何在船舶抵押权登记中把好关,帮助金融机构防御金融风险,很值得研究。
一、案例介绍
2005年5月,某支行和某航运公司因短期贷款而需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经办人通过对船舶价值评估报告书的审核,发现评估程序以及评估结果与船舶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评估报告书只是形式上具有较好的完整性,其评估步骤仅是到航运公司调研,听取公司有关人员的陈述,在没有接触船舶的情况下在一天内评估完毕,其评估方法与《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不相符。据此可初步认定该报告是一份不合格的报告。
经办人立即要求申请人提供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原件核对,经多次催要皆未果。经办人在与该评估机构联系过程中同时发现该评估机构人员对船舶评估的知识一无所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该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经办人员分别联系了有关单位,最后得知该评估机构的名称以及公司地址属实,但是法人代表、发证机构以及资质证书的其他内容有较大的出入。申请人在不能进一步提供有效证据支持评估报告和机构资质的情况下,最后主动提出撤消抵押申请。
二、目前抵押船舶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
船舶抵押权登记中登记主管机关的首要任务应该是确认抵押行为的合法性,坚决抵制抵押权登记中的不合法行为。评估报告是确定提押船舶价值的重要依据,一份高质量的评估报告是有效防御金融风险的关键。船舶抵押中的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和船舶所有人(抵押人)双方都存在不同表现形式的收益,很容易达成双赢的利益共同体。登记机关在船舶抵押过程中基本上是进行材料的形式审核,处理不好金融机构就会存在很大风险。
1.船舶价值评估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
某些航运公司为了达到融资的目的,通过各种手段找到一些规模较小的评估机构对船舶价值进行评估。这些评估机构往往对如何进行船舶评估几乎不了解,但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在确定船舶价值时的主要依据就是船舶所有人提供的船舶资料和陈述,基本按照船舶所有人的意愿出具报告。报告中无论是评估的项目、步骤、时限等都明显只有形式,基本不能反映船舶当前的实际价值,出现低值高估的情况较多。而目前金融机构对相关专业知识不了解,认为有了评估报告就基本能确定船舶的价值并能进行抵押登记。
作为抵押人的船舶所有人,对船舶及船舶设备等价值评估方面的知识一般比较缺乏,在找到相应的评估机构付费得到报告后,因缺乏审核评估报告的能力,可能得到的是一份质量低劣的报告。在实际登记工作中就发现同一家评估机构对两家航运公司的两条完全不同船舶的价值评估报告,只是更改了几个数字,其余内容只字未改。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的多个股权人(抵押人)与金融机构的某些工作人员或部门(抵押权人)出于多种因素的利益驱动,一方要融资,另一方要做业绩,共同寻找评估机构对船舶价值进行评估。为了尽早使抵押行为生效,往往让评估机构按照他们的意愿出具评估报告,表面上是一种双赢,实际上评估只是形式。若低值高估,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就会给金融机构带来风险。
2.目前对船舶评估机构的管理缺少相应法规
目前的评估机构五花八门,评估行为有待规范,但如何对船舶评估机构进行规范管理缺少相应法规和行业标准,这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融资要求不相适应。
登记机关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的审核只能利用专业技术来判断识别,但对审核评估报告应该审核哪些内容,审核到什么程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如果经办人员的专业知识、审核经验比较缺乏,就很难对一份评估报告作出准确的审核。
三、对船舶抵押权登记中审核评估报告的几点建议
前文所述的案例中船舶抵押涉及的标的总的价值不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船舶抵押融资行为会日益频繁,标的会越来越大,越来越多样化,如建造中的船舶等。如何在船舶抵押权登记中把好关,抵御风险,就显得非常必要。以下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1.树立风险意识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作为登记主管机关在船舶抵押登记中主要是进行形式审核,但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过登记的船舶抵押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到此类业务时,一旦抵押行为出现问题,必然会涉及到对登记机关行政行为的调查,因此不能单纯将自己置于无关的第二者的地位,一定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切实履行职责。
2.正确理解形式审核
在进行相关材料审核时,经办人员要正确理解形式审核的含义。形式审核不能只理解为“材料齐全”,更重要的是 “材料是否合适”。随着政务公开的推行,大多数申请人对有关规定已经非常了解,需要什么材料,马上就能提供,造成“材料齐全”的事实,因此实际工作中切不可怕麻烦。如前文的案例中,就材料来讲是齐全的,但却是“不合适”的。形式审核时还需要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对材料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对,尽可能地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3.严格审核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虽然对审核评估报告应该审核哪些内容,审核到什么程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经办人员应该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归纳。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审核:
①首先要审核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出具的、还是申请人编造的虚假评估报告。
②确认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的资质有效性,最好是其评估范围里包含船舶价值评估。
③评估人员的资质问题。要特别注意评估人员的资质确认,有些机构虽然有资质,但参与项目的评估人员却可能是临时外聘或干脆只提供一张证书复印件,并没有参与项目的实际评估。因此,应尽可能与参与项目评估的人员进行一些必要的联系。
④评估的步骤和时间是否合理。船舶价值的评估是比较复杂和具有相当难度的,评估的步骤至少应该包括对船舶公司运营状况的调查、航运市场的调查、对船舶的实际考察等。在时间上不应该是很快能完成的,一定有一个合理的跨度。如前文的案例中,报告中反映评估人员只是到航运公司调研,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陈述,在根本没有接触船舶且对船舶的当时状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在一天内评估完毕。
4.与评估机构、申请人进行适当的联系和沟通
随着利用船舶抵押融资的增多,评估机构必然在其中担任重要角色,保持适当的联系和沟通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一方面登记机关可以在与评估机构的沟通中了解其对船舶价值评估的理解程度,提高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水平。如前文的案例,经办人员正是在与评估机构人员沟通时发现了问题。另一方面评估机构可获得更多更新的专业知识,提高评估质量,同时帮助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对发现低值高估的情况,可及时建议申请人重新评估。
四、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法律规定的思考
从实际工作出发,作者理解船舶抵押权登记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海事行政许可的范畴,应属于行政确认,相当于公正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船舶抵押权登记并不是强制性规定,但是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过登记的船舶抵押却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从法理以及海事部门实际的操作程序来看,海事部门在船舶抵押权登记中并不对船舶的实际价值负责,所有的审核都是材料的审核(形式审核),申请人只需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文件材料。上述案例中,船舶抵押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如果单纯从形式来看应该是符合受理条件的,船舶价值的评估报告也得到了抵押权人(金融机构)的认可。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已经同意给其发放贷款,来进行登记只是履行手续而已。虽然登记机关对船舶价值评估有疑义,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即使评估报告存在缺陷,如果没有明显的确凿证据,还是不能轻易拒绝为其办理,这样并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的风险。
为此,目前亟需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申请人办理抵押权登记中,向抵押权登记机构提供的抵押评估报告存在低值高估的情况,登记机构是否应予进行抵押权登记加以规定。就目前而言,针对标的较大的抵押登记行为,建议金融机构组建包括金融机构、评估机构、船舶检验部门、海事主管机关在内的评估小组,加强对评估过程以及评估结论的监控。
作者:刘凤鸣 黄桂兵 来源:中国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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